重點速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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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固定被扣30%
只要不是美國稅務居民,透過複委託或海外券商領到的美股現金股息,券商會在入帳前直接預扣30%稅金,這是美國國稅局對非居民統一適用的固定稅率,和個人所得高低無關,也不需要自己額外申報美國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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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價差完全免稅
台灣投資人在申請美股帳戶時填寫的W-8BEN表,會證明自己是非美國稅務居民身份,這個身份讓買賣美股賺到的價差(資本利得)完全不用繳稅給美國,不論持有多久、賺多少都一樣,這點和股息的課稅方式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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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750萬才會被課最低稅負
美國預扣完的股息,回到台灣還有海外所得的申報規定: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就要申報,但要等到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超過的部分才會被課20%的稅,一般散戶投資規模通常不會踩到這條線。
身為非美國稅務居民,台灣人投資美股領到的現金股息,會被美國國稅局按30%固定稅率預扣,這個稅率之所以沒有比照部分國家享有10%至15%的優惠,關鍵原因在於台灣與美國之間至今沒有簽署正式的雙重課稅協定。這也是許多人第一次收到美股配息單,發現實拿金額比預期少了三成時的疑惑來源。
不過,30%的股息預扣稅只是美股稅務故事的一半。另一半是台灣投資人在買賣美股價差上完全免稅的優勢,以及回到台灣後,海外所得申報門檻怎麼算才不會多繳或漏報。這篇文章會依序拆解:股息稅怎麼扣、價差為什麼免稅、台灣稅法的兩道門檻,以及為什麼同樣是美股平台上的標的,台積電ADR扣的稅率卻和NVDA、AAPL這類美國公司不一樣。
一、美股股息為什麼固定被扣30%?
美國國稅局對非美國稅務居民的股息所得,統一課徵30%的固定預扣稅(NRA Withholding Tax),且這筆稅金會由券商在配息撥入帳戶前直接代扣,投資人不需要另外申報或繳納美國稅。這個機制的設計邏輯是:美國政府對外國人資本利得完全不課稅,但股息屬於「美國來源所得」,因此一律先扣一筆固定稅率,不論投資人的美股帳戶餘額大小或年度總損益如何,稅率都一樣。
30%並不是所有國家投資人共同的待遇。部分國家因為與美國簽有雙重課稅協定,股息預扣稅率可以降到10%至15%不等;但台灣目前與美國沒有正式的租稅協定,因此無法比照適用,只能承擔完整的30%稅率。這也是網路上常見「日本人投資美股比較划算」說法的由來——差別不在國籍本身,而在投資人稅務居住地是否落在有協定的國家。
| 投資人身份/標的類型 | 股息預扣稅率 | 主要原因 |
|---|---|---|
| 台灣人投資一般美股/美股ETF(如AAPL、NVDA、SPY) | 30% | 台美無正式租稅協定,適用美國預設固定稅率 |
| 與美國簽有租稅協定的國家投資人 | 約10%~15% | 依雙邊租稅協定約定的優惠稅率 |
| 英國掛牌公司在美發行的ADR | 約0% | 依公司註冊地稅制,英國本地不對股息課稅 |
| 台積電、聯電等台資企業ADR | 21% | 視為台灣境內來源所得,適用台灣就源扣繳規定,詳見第五節 |
簡單說,30%股息稅是台灣投資人在沒有租稅協定保護下的「標準稅率」,而不是特別針對台灣人加重課稅。了解了扣稅的原因後,接下來看實際的計算方式,才知道自己配息單上的數字是怎麼跑出來的。
二、股息稅怎麼算?從配息到入帳金額的試算
股息稅的計算方式很單純,就是總配息金額乘上(1減去30%),差額直接由券商代扣後才撥款給投資人,帳戶裡看到的金額已經是稅後金額,不需要自己再另外處理美國端的稅務。
假設某美股當季配發100美元股息,扣除30%預扣稅30美元後,投資人實際入帳金額為70美元;換算成年化的情境,如果整年度合計配息1,000美元,扣稅後實拿金額則是700美元。
| 情境 | 稅前股息 | 預扣稅額(30%) | 實際入帳金額 |
|---|---|---|---|
| 單次配息 | 100 美元 | 30 美元 | 70 美元 |
| 年度合計配息 | 1,000 美元 | 300 美元 | 700 美元 |
| 年度合計配息 | 5,000 美元 | 1,500 美元 | 3,500 美元 |
不論是透過國內券商複委託,還是直接開立海外券商帳戶買美股,扣稅的方式與稅率都相同,差別只在於手續費、匯兌與帳戶管理方式,稅務規則本身不會因為下單管道不同而改變。股息的部分處理完了,接下來要看的是投資美股報酬的另一大來源——買賣價差,這部分的稅務邏輯完全不同。
三、買賣價差要繳稅嗎?外國人身份的關鍵優勢
台灣投資人在開立美股帳戶(不論複委託或海外券商)時,都會填寫一份W-8BEN表,用來向美國稅務機關證明自己屬於「非美國稅務居民」身份。這個身份帶來的最大好處,是買賣股票賺到的價差(資本利得)完全不用繳稅給美國,不論持有時間長短、獲利金額多寡都一樣,這也是外國人投資美股相對美國本地稅務居民更有利的地方。
舉例來說,假設某檔美股以100美元買進,持有一段時間後以150美元賣出,這筆50美元的價差在美國稅制下屬於外國人免稅範圍;如果同一年這檔股票也發放了10美元股息,股息的部分仍會被預扣30%,實拿7美元,但價差的50美元完全不受影響。這也是為什麼許多不太配息、以股價成長為主的美股(例如波克夏、部分科技成長股)常被視為稅務效率較高的選擇,因為股息稅的影響被壓到最低。
需要留意的是,美國稅務居民(例如持有美國綠卡或長期居留身份者)沒有這項優惠,買賣價差需依所得級距繳納10%至37%不等的資本利得稅,這也是為什麼有些文章會說台灣人以外國人身份投資美股,反而比美國人自己投資更划算的原因。美國端的稅務處理完,並不代表整個稅務流程就結束了,因為台灣稅法對海外所得還有另外一套申報規定。
四、回到台灣:海外所得100萬與750萬兩道門檻
美股股息與買賣價差,在台灣所得稅法下都屬於「海外所得」的範疇。台灣海外所得的申報規則有兩道門檻:第一道是100萬元,第二道是750萬元,這兩個數字分別對應不同的意義,混在一起看很容易誤解成「賺超過100萬就要繳稅」。
・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也不須申報。
・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須依實際情況申報,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國內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等項目合計)未超過750萬元:通常不會產生最低稅負制下的補繳稅額。
・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超過750萬元的部分,才適用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再與原本的綜合所得稅額比較,取較高者繳納。
| 門檻金額 | 對應意義 | 是否須申報/課稅 |
|---|---|---|
| 100萬元 | 海外所得(含美股股息、價差)是否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門檻 | 達100萬即須申報,未達則免 |
| 750萬元 | 基本所得額是否需計算最低稅負的免稅額度 | 超過750萬元的部分,才按20%課稅 |
用一個簡化的例子理解:假設某投資人當年度美股股息與已實現價差合計的海外所得為300萬元,加上國內綜合所得淨額150萬元,基本所得額合計450萬元,並未超過750萬元門檻,因此不會產生最低稅負的補稅問題;但如果當年度海外所得規模拉高到900萬元,使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超過的部分就要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再與原本應繳的一般所得稅額比較,繳納金額較高的那一筆。實務上,一般散戶的股息與已實現獲利規模要達到這個等級並不容易,多數人踩到750萬門檻的機率不高,但金額較大或本身國內所得已偏高的投資人,仍建議在申報季提前試算。
了解台灣端的申報規則後,還有一個投資人常見的疑問值得單獨拆解:同樣是在美股平台上買賣,為什麼台積電ADR和NVDA、AAPL這類美國本土公司扣稅方式不一樣?
五、台積電ADR vs 一般美股:股息稅率大不同
台積電(TSM)、聯電(UMC)這類以ADR形式在美國掛牌的台灣公司,股息預扣稅率是21%,而不是一般美股的30%。這個差異不是因為台美之間有租稅協定,而是因為台積電公司登記地在台灣,透過ADR配發的股息在稅務性質上被視為台灣境內來源的股利所得,適用台灣稅法「就源扣繳」規定,採21%分離課稅,課稅權歸屬台灣而非美國,因此不落在美國對外國人課徵的30%股息預扣稅範圍內。
| 比較項目 | 台積電等台資ADR | 一般美股/美股ETF |
|---|---|---|
| 股息預扣稅率 | 21% | 30% |
| 課稅性質 | 視為台灣境內來源所得,就源扣繳 | 視為美國來源所得,NRA預扣稅 |
| 課稅主體 | 台灣稅務機關 | 美國國稅局(IRS) |
| 買賣價差是否課稅 | 不課稅(外國人身份) | 不課稅(外國人身份) |
這也代表投資人不能單純用「同樣在美股平台上買賣,稅率應該一樣」的邏輯去推算不同標的的稅負,公司登記地與所得來源認定,才是決定股息預扣稅率的關鍵,而不是股票掛牌交易的地點。釐清這個常見誤解之後,以下整理幾個投資人最常詢問的稅務問題。
|Q1:美股股息稅和台股股利稅哪個划算?
A:兩者課稅邏輯完全不同,無法直接比較高低,須依個人所得級距與投資組合判斷。
理由:台股股利所得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適用8.5%的股利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8萬元),或選擇28%分離課稅,實際負擔取決於個人所得級距;美股股息則一律先被預扣30%,且無法抵減台灣的綜合所得稅。稅負孰輕孰重,會因為個人所得級距、投資規模與資產配置目標而不同,投資人應依自身狀況評估,而非套用單一結論。
|Q2:美股股息稅可以申請退稅嗎?
A:理論上如果預扣稅額超過應納稅額可以申請退稅,但實務上退稅空間有限,且可能衍生後續申報義務。
理由:美國2018年稅改後已取消非美國稅務居民可主張的個人免稅額,過去常見的退稅理由已不再適用;此外,成功申請退稅後,未來可能被要求持續向美國申報,若漏報反而增加風險。是否申請退稅,建議先計算退稅金額是否划算,或諮詢熟悉美國稅法的會計師再做決定。
|Q3:海外所得沒有超過100萬還需要申報嗎?
A: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也不須主動申報。
理由:依台灣所得稅法規定,100萬元是海外所得是否需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門檻,未達門檻的部分可以不申報;但一旦全年海外所得(含美股股息與已實現價差)合計達到100萬元以上,就必須據實申報,即使最終基本所得額未超過750萬元、不需要補繳稅款,申報的義務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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