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資料運用告知書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之目的,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第9條第1項)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請委託人詳閱以下所述事項:

一 蒐集之目的

1. 為經營證券及經營其他合於法規、營業登記之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相關業務,依據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040)行銷、(044)投資管理、(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8)信託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11)票券業務、(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4)徵信、(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0)憑證業務管理含OTP動態密碼及MyB2B智慧印鑑、(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為遵循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具有司法、檢調或行政調查權機關之命令、調查及檢查,以及為處理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金融爭議之目的。

4. 為辨識本公司帳戶持有者身分及履行法定義務,如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工作、內部檢舉制度、遵循各國金融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共同申報準則(CRS)等)。

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

委託人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本公司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稅務居住者身分、居住國家/地區、稅務識別碼、性別、出生地、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工作地址、電話號碼、聯絡方式、提供之資料、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以及依照其他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其類別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說明如下:

  1. 1. 識別個人類:(C001)至(C003)如姓名、地址、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供網路身分認證等。
  2. 2. 特徵類:(C011)至(C013)如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3. 3. 家庭情形:(C021)至(C024)如有無結婚、配偶姓名等。
  4. 4. 社會情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8)職業、(C039)執照或其他許可、(C041)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
  5. 5. 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1)學校紀錄、(C054)職業專長。
  6. 6. 受僱情形:(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C062)僱用經過、(C064)工作經驗、(C066)健康與安全紀錄、(C068)薪資與預扣款。
  7. 7. 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2)負債、(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C093)財務交易。
  8. 8. 商業資訊:(C101)至(C103)如經營的商業種類等。
  9. 9. 健康與其他:(C116)犯罪嫌疑資料、(C119)對利益團體之支持等、其他各類資訊、(C131)至(C132)如未分類之資料、電子郵件等。

三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及來源

1. 本公司向客戶直接蒐集。

2. 委託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3. 本公司向第三方蒐集,包含但不限於:本公司與交割銀行合作業務、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或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機構。

四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五 利用之地區

本國、往來銀行及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六 利用之對象

1. 本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委託人指定之金融機構、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如律師)、受讓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司法、稅務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爭議處理及徵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及委託人的所有有價證券之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保管機構、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前款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國內外金融監理機構、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

七 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1. 書面或電子。

2. 國際傳輸等。

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八 委託人權利與行使方式

依據個資法第3條,委託人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為適當之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本公司如有違個資法之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的個人資料,依照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人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 委託人欲行使上述提及之相關權利時,請撥打客服專線 0809-089001 或於本公司網站 www.pocket.tw 查詢,以受理委託人的請求。

九 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委託人所拒絕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若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得拒絕受理與委託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如果委託人就本公司國際傳輸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本公司將無法繼續提供委託人於本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委託人於本公司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進行停止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止契約或關閉帳戶,敬請見諒。

經本公司向委託人告知上開事項,委託人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內容及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委託人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19條第5款規定,同意提供委託人個人資料予本公司為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上開事項經本公司告知,本人(委託人)已清楚瞭解及同意本公司得依上開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且本人提供予本公司之資料若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本人已以(或將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本公司於本同意書之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及/或國際傳輸,特此聲明。本人(委託人)已確知上述聲明及約定事項內容,並以此開戶契約書上簽名為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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