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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運用告知書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之目的,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第9條第1項)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請委託人詳閱以下所述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1.為經營證券及經營其他合於法規、營業登記之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相關業務,依據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040)行銷、(044)投資管理、(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8)信託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11)票券業務、(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4)徵信、(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0)憑證業務管理 含 OTP 動態密碼及 MyB2B智慧印鑑、(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2.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為遵循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具有司法、檢調或行政調查權機關之命令、調查及檢查,以及為處理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金融爭議之目的。
4.為辨識本公司帳戶持有者身分及履行法定義務,如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工作、內部檢舉制度、遵循各國金融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共同申報準則(CRS)等。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委託人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本公司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稅務居住者身分、居住國家/地區、稅務識別碼、性別、出生地、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工作地址、電話號碼、聯絡方式、提供之資料、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以及依照其他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本公司係依據不同業務、帳戶或服務之需求,蒐集客戶之個人資料,其類別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說明如下:
1.識別個人類:(C001)至(C003)如姓名、地址、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供網路身分認證等。
2.特徵類:(C011)至(C013)如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3.家庭情形:(C021)至(C024)如有無結婚、配偶姓名等。
4.社會情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8)職業、(C039)執照或其他許可、(C041)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
5.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1)學校紀錄、(C054)職業專長。
6.受僱情形:(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C062)僱用經過、(C064)工作經驗、(C066)健康與安全紀錄、(C068)薪資與預扣款。
7.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2)負債、(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C093)財務交易。
8.商業資訊:(C101)至(C103)如經營的商業種類等。
9.健康與其他:(C116)犯罪嫌疑資料、(C119)對利益團體之支持等、其他各類資訊、(C131)至(C132)如未分類之資料、電子郵件等。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及來源:
1.本公司向客戶直接蒐集。
2.委託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3.本公司向第三方,包含但不限於:本公司與交割銀行合作業務、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或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機構蒐集。
四、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五、利用之地區:
本國、往來銀行及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六、利用之對象:
1.本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委託人指定之金融機構、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如律師)、受讓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司法、稅務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爭議處理及徵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及委託人的所有有價證券之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保管機構、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前款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國內外金融監理機構、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
七、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八、委託人權利與行使方式:
依據個資法第3條,委託人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為適當之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本公司如有違個資法之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的個人資料,依照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人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委託人欲行使上述提及之相關權利時,請撥打客服專線0809-089001或於本公司網站(https://www.pocket.tw/)查詢,以受理委託人的請求。
九、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委託人所拒絕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若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得拒絕受理與委託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如果委託人就本公司國際傳輸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本公司將無法繼續提供委託人於本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委託人於本公司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進行停止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止契約或關閉帳戶,敬請見諒。
經本公司向委託人告知上開事項,委託人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内容及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委託人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19條第5款規定,同意提供委託人個人資料予本公司為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上開事項經本公司告知,本人(委託人)已清楚瞭解及同意本公司得依上開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且本人提供予本公司之資料若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本人已以(或將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本公司於本同意書之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及/或國際傳輸,特此聲明。本人(委託人)已確知上述聲明及約定事項內容,並以此開戶契約書上簽名為據。
此致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網站隱私權保護政策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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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網站上述蒐集資料之運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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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Cookies或其他類似技術的運用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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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線上行為資料,將於前開目的存續期間內供本公司、及因前開目的作業需要所委託處理之第三方或合作廠商,採自動化或非自動化之方式於國內外進行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但未經客戶同意前,僅得於其國內外所在地進行不具可識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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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使用者的事前同意或授權允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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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經合法正式的程序要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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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網站隱私權政策的修改
本網站將會視需要隨時修改本網站所提供的隱私權保護聲明,以落實保障使用者的隱私權。當本隱私權保護政策修改時,將以醒目標示提醒使用者。建議使用者於再次來訪時,可重新瞭解我們新的隱私權政策及其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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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集團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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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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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使用及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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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處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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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資料可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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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自動化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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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直接行銷目的之個人資料處理。
資料共享隱私權政策聲明
本公司為強化客戶資料運用之風險管理、提升客戶服務與效率,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定之「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本公司訂定之「口袋證券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內部控制要點」、「本公司與金融機構間客戶資料共享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資料共享作業,以下揭示客戶資料共享之保護措施:
一.資料共享目的、對象、資料類型及資料共享方式
資料共享公司名稱 | 資料共享目的 |
口袋投顧 | 提升顧客便利性 與業務合作 |
玉山銀行 | 提升顧客便利性 與業務合作 |
二.客戶資料保護措施
依法令要求經過您的同意。
司法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經合法正式的程序要求時。
符合法令所允許的國際傳輸。
為了提供您其他服務或優惠權益,需要與提供該服務或優惠之第三人(含供應商)共用您的資訊時,本網站會在活動時提供充分說明並告知,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受這項服務或優惠。
三.客戶自我保護措施
四.客戶權益維護之救濟方式
您對本公司資料共享隱私權政策有任何疑問或爭議,歡迎透過本公司以下申訴管道,本公司將於收到您的寶貴意見後儘速處理:
歡迎透過本公司客服專線:0809-089-001(台股營業日:AM 8:00至PM 5:00)
客服信箱:mailbox@pocket.tw
五.本聲明之修訂
本聲明內容將依共享資料之合作對象資訊變動、相關法令規範變動或視實際需要而調整,並於本網站公告。
資通安全
前言:
身處資訊化社會與全球化時代,人與電腦、網路之關係益趨緊密。電子交易日趨普及,在經濟活動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利用電腦或電信技術在網路空間從事犯罪行為,更有日漸增加之趨勢。網際網路的誕生,的確為人類生活帶來許多的便捷。然而,它所衍生出的一些資訊安全或網路犯罪問題,確也已對國家社會安全,帶來更大的威脅。
一、何謂資通安全?
顧名思義就是資訊及通訊的安全。投資人以網路交易投資證券、期貨、申購股票及金融商品、管理帳務及個人投資資料,以網路方式執行之方便性是否同時兼顧資訊及通訊的安全性?
二、網路交易有哪些風險?
電子式交易風險
網路傳輸或電話語音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
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
資料保管風險
被他人冒名傳送訊息
被他人從遠端監看訊息內容
被他人竊取、串改、毀損資料內容
收方否認收到訊息內容、送方否認送出訊息內容
委託人個人密碼、電子憑證,如有遺失或遭竊,委託人自負其責
三、何謂電子憑證?
憑證是由經合法憑證授權單位發出,以向他人確認您的身分。憑證含有資訊,可用來保護資料或在對其他電腦連線時建立安全保護。針對網路交易安全需求,提供完善的安控機制,使網路交易服務達到資料之隱密性、身份確認及不可否認性等安全需求。
四、使用電子憑證有哪些安全保證?
保障投資人的每筆電子交易安全
委託單訊息內容不會被篡改
不法者無法冒名進行下單
委託單訊息內容不會洩漏
交易有糾紛時能有相關證據資料做為仲裁之依據
五、何時需使用憑證?
欲與證券商及期貨商產生交易聯繫時(如下單、刪單、申購、提領期貨交易保證金等)均需使用憑證
六、網路交易應透過有設置網路安全控制機制之證券商及期貨商。
七、網路交易安全須知:
密碼設定原則
密碼設定時請勿使用生日、電話、身份證字號或具規則性排列等容易被有心人士猜到的數字。
密碼管理原則
應親自申請且妥善保管電子憑證(電子憑證儲存媒體種類有:磁片、硬碟、IC卡等),不將該憑證交與他人保管
不要將個人的任何密碼告知他人
請勿將密碼書寫於明顯且易讓他人取得之處
經常不定時變更密碼
一般網站的密碼(可能是明碼)與網路交易的密碼應有所區分,以免被人猜中或盜用
瀏覽器使用原則
使用電子憑證,不要怕麻煩
自己與他人共用電腦,都不要讓瀏覽器記下個人密碼
離開座位或交易完畢要養成立刻登出網路之習慣
最好不要在網路咖啡廳之類的公共場合使用有交易功能的網站
防範網路釣魚
為保護您不被偽造網站進行詐騙,使用本公司網路相關服務時,請由網址https://www.pocket.tw/ 進入;請勿點選不明來歷之程式、賀卡、電子郵件,或者某個您不認識的人提供的網址連結,以免被釣魚網站竊取您的帳號及密碼致權益受損。如有疑問,請洽本公司客服中心 0809-089-001
八、交易糾紛之處理:
使用電子憑證投資人當交易有糾紛時相關證據資料均可為仲裁之依據
交易糾紛可向下列各單位申訴或檢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8773-5100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2712-8899
臺灣證券交易所 8101-310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2369-9555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369-5678
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口袋證券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金融友善服務準則配合辦理本服務準則項目,服務準則之內容如下列所示:
第一條(目的)
本準則訂定目的係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理便利之金融服務,並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金融服務,並提升會員服務品質,營造友善金融環境。
第二條(範圍)
本公會會員提供身心障礙者之金融友善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其範圍應包括環境、溝通、服務、商品、資訊等無障礙措施,並不得有歧視性之行為。
第三條(環境)
本公會會員應於營業處所設置無障礙設施或派專人服務。
第四條(溝通及服務)
本公會會員對身心障礙者臨櫃辦理金融業務,應充分告知需提供之 資料,協助其填具相關申請書據,如依法有見證等需求,應尊重身心障礙者之選擇,提供相關協助,相關申請書據並應秉持公正客觀 與不歧視之立場進行審查。
本公會會員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開戶友善服務措施,如提供線上開戶、到府服務,並引導身心障礙者採用合適之交易方式,如當面委託、書信、電報、電話或電子式交易型態等方式委託買賣。
第五條(資訊、公告及統計)
本公會會員應於網站上公告配合本服務準則所辦理之相關友善金融措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本公會等機構轉知之友善金融措施相關訊息、資訊或 統計資料。本公會會員如未設置網站者,應於營業處所公告相關資訊。
第六條 (權益保障)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本公會會員應提供意見表及溝通管道,以供其表達意見。
第七條(檢核)
本公會會員應就本服務準則所列情事至少每年進行檢核,如有缺失應逕行改善。
第八條(附則)
本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