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修正「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
親愛的投資人,您好:
為配合證券交易所修正「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第9條,證券商客戶分戶帳留存款項之範圍新增「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及「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並應於契約中載明。
因應111年1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101038號函修正,更新本公司「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其原始條文及變更條文如下:
原始條文:
第二條(留存款項之範圍)
委託人同意留存交割款項於口袋證券交割專戶之業務範圍如下,口袋證券得視實際開辦業務範圍核准之。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二、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三、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四、認購(售)權證履約。
五、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其複委託業務。
六、代理買賣外國債券。
七、有價證券借貸。
八、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九、財富管理業務。
十、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十一、承銷有價證券。
十二、以委任或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第三條(支付款項之範圍及順序)
就委託人之應支付款項,口袋證券應先以交割專戶委託人分戶帳內款項支應,支應之範圍及順序如下,口袋證券得視實際開辦範圍核准之:
一、 委託人委託口袋證券買賣、申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二、 委託人委託口袋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三、 委託人申請認購權證履約應交口袋證券轉付權證發行人之款項。
四、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五、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六、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七、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財富管理業務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八、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九、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承銷有價證券業務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十、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十一、 委託人從事口袋證券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變更條文:
第二條(留存款項之範圍)
委託人同意留存交割款項於口袋證券交割專戶之業務範圍如下,口袋證券得視實際開辦業務範圍核准之。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二、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三、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四、認購(售)權證履約。
五、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其複委託業務。
六、代理買賣外國債券。
七、有價證券借貸。
八、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九、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
十、財富管理業務。
十一、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十二、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
十三、承銷有價證券。
十四、以委任或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第三條(支付款項之範圍及順序)
就委託人之應支付款項,口袋證券應先以交割專戶委託人分戶帳(口袋錢包)內款項支應,支應之範圍及順序如下,口袋證券得視實際開辦範圍核准之:
委託人委託口袋證券買賣、申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委託人委託口袋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三、 委託人申請認購權證履約應交口袋證券轉付權證發行人之款項。
四、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五、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六、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七、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八、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財富管理業務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九、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十、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十一、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承銷有價證券業務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十二、 委託人因與口袋證券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付口袋證券之款項。
十三、 委託人從事口袋證券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以上契約內容自111年12月25日起生效,如您對本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得於前開生效日前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您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洽本公司客服人員。
敬祝 投資順心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敬上